柳州市接待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根据《条例》、《保密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审核确定,杜绝遗失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政府信息的科室确定。
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各科室在制作、形成公文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公开选项,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根据《条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文件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之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公文说明并自行备案登记。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分管领导或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制作科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重新办理。
第五条 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