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理论知识
发布日期:2021-11-26 11:00   作者:朱晓玲   来源:市接待办公室管理组   打印正文

   1、什么叫民族?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予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2、我国有多少个民族?

    我国共有56个民族

    3、民族平等的含义是什么?民族平等的权利有哪些?

    民族平等的含义是:(1)各民族一律平等;(2)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3)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民族平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①平等权;②参政权;③民族区域自治权;(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①管理经济建设自主权;②享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权;③保持、改革和发展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自由权;④宗教信仰自由权;⑤受教育权;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权。

    4、民族团结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努力奋斗。

    5、国家对民族平等团结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1)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三个离不开”的含义是什么?

    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7、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含义是什么?

    即是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不断得到发展,特别是经济建设得到发展;?二是各民族自身都得到发展进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三是各民族自身固有的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

    8、民族问题有哪些基本特点?

    即长期性、复杂性、敏感性、群体性、震荡性、国际性。?

    9、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现阶段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曲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0、什么是民族工作?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11、我国目前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政策有哪些方面?

    (1)民族地区财政扶持政策;

   2)民族地区税牧政策;

    (3)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

    (4)对民族地区的扶贫政策;

    (5)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政策;

    (6)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7)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政策;

    (8)民族地区吸引外资政策;

    9)民族地区对外开放政策;

    (10)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政策;

    (11)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

    (12)民族地区发展边境贸易政策。

    12、《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2)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3)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筹基础设施建设。

    13、《宪法》等法律对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有哪些规定?

   (1)《宪法》①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民族区域自治法》①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②第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③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④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⑤第七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侍遇给予适当照顾。”

    (3)《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照顾到本乡内的各民族。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国务院颁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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