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发布日期:2023-12-18 11:40   作者:   来源:市接待办公室管理组   打印正文

    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10月7日至8日在京召开,此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正式提出和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文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包括坚定文化自信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两个结合”的重大论断等等,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是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贯彻、不断丰富发展。

    在这些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关键一环。在6月2日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强调要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此次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指示中,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七个着力”的要求,其中强调要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我们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牢把握并不断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紧密结合,持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深刻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历史经验。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优秀的思想、理念、原则、规则和制度历久弥坚,在今天仍能焕发新的活力,这些优秀因子凝结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智慧,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彰显了中华文明的精神特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丰富,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正义追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世轻世重、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严以治吏、明职苛责的监督体系,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人性司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范式,孝悌忠信、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天人合一、择天应时的生态理念,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以及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开放性体系,其中还有不少可资利用并加以转化的宝贵资源值得去深耕。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中华文明具有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五种突出特性,为我们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提供了新视域。首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发轫于先秦时期,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而持续演进,至隋唐时期渐趋成熟,以《唐律疏议》为代表作,凭借其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发达的立法技术领先于世界,引发了东亚诸国及越南的效仿,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会贯通古今智慧,兼收并蓄儒、法、道、墨、兵、阴阳等诸家学说,民本、仁政、法治、均平、兼爱、四时等思想均为中华文明之创新。最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始终以大一统国家作为坚实后盾,彰显了各民族的凝聚力,法律自上而下的贯彻和民众的自发遵守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文化共识”,承载着中华民族对于良法善治的认可和推崇。

    二、深刻把握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两个结合”重大论断,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点阐述了“第二个结合”的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间存在高度的契合性,两者结合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筑牢了道路根基,打开了创新空间,巩固了文化主体性。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第二个结合”题中之义,也是实现“两个结合”的必由之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民族本土资源,与马克思主义虽然来源不同,但是彼此高度契合,这是两者能够结合的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的自由个性与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目的和归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以人为基本出发点。中国自古就有“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之大同理想,并形成了本固邦宁、隆礼重法、慎刑恤罚、罚当其罪、以和为贵、顺天应时等法律思想,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废疾减免、亲属互为容隐等法律原则,徙木立信、奉公守法、约法三章、缇萦上书等为人称道的法律故事。可以说,人本精神贯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始终。

    以马克思主义为魂,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结果是相互成就,造就了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激活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反过来也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两者的结合也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内容,实现了民族性和世界性的辩证统一。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及中国生态法治事业建设,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天人合一”的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及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与民本思想的结合等等。这些新的文化生命体不仅构成了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能从根源上纠正西方中心主义的错误认识,还体现了人类优秀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必定能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优秀因子完成了当代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使命:

    第一,从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继承,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首先,民本思想指明了人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是中国古代对于民心向背关乎政权兴衰规律的总结,为“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了历史借鉴;其次,“以人民为中心”认可了民本思想中所蕴含的执政理念和根本立场,以及以其为核心展开的“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宽宥残疾”等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最后,“以人民为中心”在继承发展“重民”“敬民”“爱民”“惠民”“安民”“恤民”等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落实,尤其是通过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与儒家大同社会的理想勾连在了一起。

   第二,从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礼和法的互动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个长期现象,西周以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隆礼重法”“宽严相济”等的提出就是统治者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不断探索的结果,强调既要以道德教化百姓,也要以法律规制百姓。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有所缺漏、难以约束的社会领域或社会问题中,就需要充分利用道德观念加以补充。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肯定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共治的理论价值,并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新面貌予以贯彻落实。这不仅确立了新时代我国的治国方略,还对于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都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从律典制定和判例研究到编纂成文法典和指导性案例。中国向来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自战国李悝著《法经》以来,而后又有《泰始律》《北齐律》《唐六典》及《永徽律疏》等成熟的律典和杰出的律学作品,其作用在于保障“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民众的信服感。这一成文法传统长期存续于我国的法律创制、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等领域,其中尤以民法典编纂最具代表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给予了高度评价:“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此外,中国古代还有《龙筋凤髓判》《折狱龟鉴》《盟水斋存牍》《刑案汇览》等鸿篇巨制的判例汇编集,这种“以例补律”的判例实施模式,在今天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全国上下的司法实践标准,提高司法实践效率。

    第四,从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到以法律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亲属伦理的发达是一个突出特色。在立法、政策及执法层面,救济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在司法层面,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对他们的罪刑予以宽宥减免,同时尊重和体恤人之常情,容许亲属之间相互隐匿。以法律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肯定了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废疾减免和亲属互为容隐中法律的作用和价值,使这些伦理法原则完成了当代转化的使命。如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并建立了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社会保障法部门法体系;在刑法中采取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分法”,并在量刑上及死刑的适用上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可以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等等。

    第五,从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援法断罪”“刑无等级”“罚当其罪”“一断于法”等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能人志士对于平等的追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民间广为流传的谚语。平等观念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优秀因子,不仅在中国古代社会受到追捧,至近代也同样受到主张修律变法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如沈家本、梁启超、严复、董康和江庸等人的重视,并且成为中国共产党百年探寻法治道路的执着追求。新时代对于平等观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从君主之法上的平等到良法之上的平等,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兼顾实质上的平等,从有局限的平等到更为充分的平等,从司法的平等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全方位平等,从等级社会之下追求司法平等到营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五大方面。

    第六,从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到人民调解制度和生态法治建设。“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上的杰出成果,将其转化成治国理政上的“以和为贵”,并在法律理念和制度上予以谋划安排,体现了中国古代贤臣明君的政治智慧和实践经验。“协和万邦”“神人以和”“庶政惟和”“和而不同”等彰显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和谐之愿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会议讲话中强调“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以和为贵”在新时代的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首先,辩证看待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念,肯定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构建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指引;其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提出肯定了“以和为贵”中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并强调以法治手段建设生态文明,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生态治理之路;最后,持续推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断努力,充分发扬了中华文明的和合之美。

    第七,从引领时代的传统司法到新时代司法文化构建。中华传统司法文化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和断案技术两大内容。中国古代的法医检验尤为发达,自秦墓竹简《封诊式》中就有对于勘验侦查活动的记录,宋代宋慈著《洗冤集录》更是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医学学科的诞生;在断案技艺方面,明确了引律准确、逻辑自洽,法情允协、允执厥中等基本要求,在面对恶性案件时,以儆凶残,而示惩创,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对于中国古代法医检验中的科学成分、先静后动的勘验法则、依托群众力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以及重客观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已经为现代刑事侦查学所肯定;而断案技艺中的一些科学成分和基本精神也为我国检察机关所吸收,如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应依法审慎履行职能、情法允协提起公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等,都充分继承和弘扬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要深刻理解并不断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宽广视域、独创性贡献和体系化、学理化的特征,为我们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实践遵循。

(转载“学习强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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